中共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总支部委员会 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保证学院有序高效运转,遵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 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师大党委发〔2017〕27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制度。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三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6)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院级以上重大表彰;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招生政策和计划的重大调整;
(13)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定;
(3)学院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4)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学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总额增减;
(2)年度预算内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
(3)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4)重大捐赠;
(5)其他需要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以及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章程等,深化“阳光院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有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院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院纪委的意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执行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党总支)会。党委班子成员视分管工作情况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办公室列席党委(党总支)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党总支)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由党院办确定专人记录,形成书面材料和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校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党委(党总支)根据有关要求,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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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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